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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組織章程 101年8月29日99.1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8月29日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台南市私立陽明工商(以下簡稱本校)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及「職業訓練法第七條」等相關法令,經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提案通過,並報請教育部主管機關同意,及轉呈勞委會職訓局審核通過,特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中心定名為「台南市私立陽明工商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為本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以「結合公民營文教訓練機構,善用學校資源」、「發揮職業教育功能」及「辦理終身學習」等三大目標,配合政府政策,社會需求辦理職業訓練等教育推廣課程,培育國家人才,促進社會進步,民眾福祉為宗旨。本中心目標為成為台南地區最具標竿之職業訓練中心,藉此並能提升校譽,增加民眾認同度。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辦理教育部第二專長教育,提供社會大眾就、轉業、考照學習。 二、配合職訓局、青輔會、退輔會等勞政單位辦理各項訓練等專案。 三、與大學、文教訓練機構合作,辦理學分、非學分及證照考試課程。 四、與企業辦理產學合作,培養員工技能及就業職能輔導。 五.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辦理成果展示、講座、說明會。 第三章 訓練職類 第五條 本中心以本校設科及證照考場優勢條件,開辦訓練課程為電腦軟硬體職類,旅遊事務國際烘培職類,動力機械職類,資訊電子綠能職類,英日語言訓練職類,工商產品商業經營設計職類等。 第六條本中心之師資及空間使用,以不影響正規學制教學實習為原則,且辦理之課程以有助於提升現有學生及民眾技能水平,並能帶動現有師資教學研究者優先。
第四章組織職權 第七條本中心業務組織職掌職掌如下: 一、本中心設中心主任一名,由校長派任一級主管擔任,承校長之命,統籌業務,負責 年度計畫、目標、績效之規劃及訂定。 二、本中心以下分設兩組:推廣企畫組、推廣服務組,各設組長一名,由中心主任荐請校長聘任,比照本校二級主管職等。 推廣企畫組:規劃新課程,商定合作案,收支核銷,招生規劃等。 推廣服務組:負責招生業務,財產保管,學員服務等。 三、另為求組織發揮最大化功能,由校長指派人員加入任務編組。
第八條本中心會計、總務等業務,由本校會計室、總務處兼辦,並依附則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推動督導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副主任委員,中心主任為委員兼執行長; 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教務主任,實習主任等為委員,另聘校外專案顧問若干人擔任委員,提供本中心諮詢及溝通平台。
第五章會議及監督 第十條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全校教職同仁參加,審議本中心之申設、裁併、成果審查,並協助宣導事項。 第十一條行政會議:由校長主持,各一級單位主管列席,討論本中心執行、協調、臨時性提案 第十二條推動督導委員會議:不定時召開會議,溝通本中心發展之方略方針、年度開辦計畫及專家諮詢,必要時可討論爭議性問題。 第十三條 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每月召開,由任務編組內人員與會,討論執行細節,檢討改進事項。 第十四條 本中心每年需接受內部控制機制及稽核作業規章等自評,並接受委辦單位有關訓練品質等外評,藉以提升計畫、設計、執行、考核及產出等辦訓品質。 第六章經費及財產 第十五條 本中心之收支及年度預算均依本校會計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六條 本中心盈餘全數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教學設備與撥充學校基金使用。 第十七條 本中心經轉移或採購之設備及資材為學校所有,由保管單位列冊並定期接受盤點,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規定轉回本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十八條 本中心編制內人員研發之專案計畫、文件、合約,及本中心經費贊助之教材教法研究,均列為本校智慧財產,為本中心保管,不得未經授權轉移他人或為私人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 租借場地應依本校場地租借辦法,及私立學校法四十八條呈報主管機關同意辦理。 第二十條 收退費規定應依各政府委辦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自費辦理應依教育部公佈「短期補習班退費處理原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機關委辦訓練之設備及資材採購以「政府採購法」規範辦理,自辦或民間單位合辦事項依本校採購作業原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之核報依「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辦理,修正時亦同。 |